海南省城建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规划﹝2017﹞罚字3号】
海南省城建监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规划﹝2017﹞罚字3号
当事人:姜寿长,身份证号码:23108319*****0049X;
尹成军,身份证号码:22012419*****73035;
姜振军,身份证号码:22012119*****80415;
姜士宽,身份证号码:22012419*****71810;
谢景德,身份证号码:22012419*****73011;
曹凤林,身份证号码:22012419*****76657;
孙宪苹,身份证号码:22011119*****12456;
薛亚忠,身份证号码:22012419*****50635;
高志国,身份证号码:23018319*****54638;
高志平,身份证号码:22012419*****64612;
王运波,身份证号码:22012419*****15022;
王常生,身份证号码:22010319*****84113;
金年秋,身份证号码:22012419*****23010;
刘 辉,身份证号码:22012419*****97013;
陈上元,身份证号码:46000219*****81825;
冯久霞,身份证号码:22012419*****8022X;
田 平,身份证号码:22018319*****23054;
李臣田,身份证号码:22012419*****70637;
郑 毅,身份证号码:22010319*****71610;
张贵丰,身份证号码:22012419*****10214;
尹成海,身份证号码:22012319*****45516;
张晓春,身份证号码:22012419*****9042X;
万明新,身份证号码:22012419*****80227;
张 洪,身份证号码:22012419*****10029;
王 铭,身份证号码:22018319*****80284;
闫循建,身份证号码:22018319*****27819;
葛德庆,身份证号码:22072119*****50212;
葛艳秋,身份证号码:22018319*****4742X;
葛德新,身份证号码:22012419*****4083X。
2017年7月14日,经本委调查取证查实,你们在琼海市中原镇银山商业街共建一栋楼房,该楼于2014年月9日报建,琼海市规划建设局于2014年9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琼海市规划建设局于2014年12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该楼房申报批准建设六层(未满层),审批总建筑面积面积1168.54平方米。目前该栋楼房现建八层(未满层),九层为小设备房层,且加建地下室,已竣工。但实际建筑存在少报多建、擅自更改设计方案等违建行为。具体违建情况如下:
1、该楼一层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审批批准面积2.2 m2,二层至五层实建面积各超出审批面积4.09 m2,第六层超出审批面积199.73 m2。
2、该楼违法增建第七层,面积234.39 m2;违法增建第八层(未满层),面积216.66 m2;违法增建第九层设备房层,面积6.96 m2。
3、该楼违法增建地下室,面积234.39 m2。
上述三项合计实建总建筑面积2079.23 m2,违建面积910.69 m2。
涉案楼房违建事实的认定有涉案楼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资产评估报告、竣工测量报告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但由于本委无法同当事人取得联系。为此,本委已于2017年8月29日在《海南日报》刊登了《关于对姜寿长、段丽斌等人违建查处的公告》,明确要求当事人必须于2017年9月1日前亲临本委或琼海市城建监察大队配合查处上述违建行为等,逾期视为放弃申辩等有关权利,本委将启动行政强制执法程序依法查处,并委托琼海市城建监察大队执行。但当事人没有在上述公告的期限内亲临本委或琼海市城建监察大队配合查处上述违建行为等,为此,本委于2017年9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四十二条之规定,将《海南省城建管理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规建告字﹝2017﹞第14号)通过邮政快递邮寄至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但大部分当事人地址不详或无法联系,该处罚事先告知书多数被退回。2017年9月14日,本委委托琼海市城建监察大队在《海南日报》将《海南省城建管理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规建告字﹝2017﹞第14号)进行公告,并且当天在上述违建楼房处进行公开张贴,将本委对其上述违建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目前,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期限已经届满,除当事人葛德新、高志平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听证外,其他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没有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亦未能提供合法手续。
对于当事人葛德新、高志平的听证申请,我委依法于2017年11月16日下午15时在琼海市建设局三楼会议室举行了听证,并于2017年11月17日依法作出了《琼海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葛德新、高志平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决定书》(海规划函〔2017〕111号),认为当事人葛德新、高志平申辩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认定涉案楼房存在少报多建,擅自更改设计方案等违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涉案楼房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建情形,现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各当事人必须于2017年11月28日前拆除楼房违法增建的部分,即拆除涉案楼房地上建筑第六层违建部分(面积199.73 m2)和拆除违法增建的第七层(面积234.39 m2)、第八层(面积216.66 m2)、第九层设备房层(面积6.96 m2)。
2、根据盛瑞美林所评报字[2017]0902号评估报告第十条的评估结果,对当事人姜寿长等29人处以涉案楼房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伍拾捌万贰仟壹佰捌拾肆圆肆角(¥582184.4元)。
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琼海市财政局,账号:265027507407,开户行:中国银行琼海支行。逾期未缴清罚款的,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或琼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法人代表: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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