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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

移动版    时间:2018-01-28 02:04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5〕123号)等有关规定,琼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现将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银海路→万泉河路→豪华路→兴海路围合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具体措施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该项工作由属地政府嘉积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环保、发改、卫生、公安、商务、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有序进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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