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保姆纵火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莫焕晶一审被判死刑。去年6月22日凌晨5点左右,浙江杭州蓝色钱江小区发生纵火案,造成4人死亡,纵火者为该户保姆莫焕晶。2018年2月1日,杭州中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案。
判决书全文如下:
庭审回顾
莫焕晶辩称:放火的目的是先放火再灭火以取得感激再借款
莫焕晶承认放火和盗窃事实,同时辩称,其放火的目的是想通过先放火再灭火的方式取得被害人朱小贞感激以便再次向朱借款;其未逃离现场,且有报警等配合救援行为。
莫焕晶及辩护人提出莫焕晶并非故意引燃沙发和窗帘。
莫焕晶辩称其从来没有想过要去伤害朱小贞等被害人。
被害人林生斌:莫焕晶当庭说谎
被害人林生斌质问莫焕晶为何放火加害对她照顾有加的朱小贞等人,并指责其当庭说谎。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莫焕晶关于产生放火动机的时间、点火时间、曾按过报警器、曾用榔头敲击玻璃试图救人、准备使用水桶接水救火等供述内容均不实。
消防专家出庭作证
因联合调查结论涉及较多消防专业性问题,法院依职权通知公安部灭火专家等两名有消防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就火灾扑救、火场救援及消防设施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了发问,控辩双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补充发问。两名消防专家分别作了解答说明。
被害人林生斌突然咆哮并将保温杯掷向莫焕晶
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被害人林生斌违反法庭纪律,突然咆哮并将诉讼代理人的保温杯掷向莫焕晶,砸中一名法警的面部,且不听制止,审判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指令法警将林生斌带出法庭,被害人的二位诉讼代理人继续参加庭审诉讼活动。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请求对莫焕晶判处死刑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莫焕晶在居民住宅内放火,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放火罪、盗窃罪。莫焕晶对如何控制火势事先未采取任何准备措施,即便对本案严重后果持过失心态,依法也应当构成放火罪并对全部后果承担责任。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补充提出莫焕晶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预谋放火且作案时思维清晰、精神正常;莫焕晶偷盗、撒谎成性,人品低劣,归案后的供述避重就轻,所提放火动机等辩解不足采信,庭审中无悔罪表现;本案不存在多因一果的问题,物业、消防的问题不能减轻莫焕晶的罪责,假如没有物业、消防的灭火救援,后果将更严重;请求法院对莫焕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查明火灾的完整过程。
公诉人在答辩中强调,莫焕晶在居民楼内点燃书本、引燃窗帘,该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对此莫焕晶主观上能充分认识并预见而未采取任何避免措施,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依法构成放火罪并应当对全部危害后果负责,且犯罪动机卑劣;莫焕晶刻意选择男主人不在家的凌晨时段放火,且没有积极有效的灭火救人行为;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与莫焕晶的犯罪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不能减轻莫焕晶的刑事责任;本案不存在消防救援不力的情形;莫焕晶并非主动投案,而是接受讯问后才供述放火、盗窃的事实。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补充提出,莫焕晶在放火后未积极救援,放任火势蔓延,应对后果负全责;主雇关系好更能说明莫焕晶放火动机卑劣。
辩护人:请求对莫焕晶从轻处罚
对于盗窃罪,辩护人提出莫焕晶从绍兴、上海三位雇主家盗窃的财物均已退还,其对盗窃财物有赎回、归还的意愿,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司法机关掌握其盗窃事实之前主动交代,构成自首,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放火罪,认为莫焕晶没有放火动机,不想造成火灾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莫焕晶积极灭火救人并非逃离现场,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关键原因是莫焕晶放火,但物业设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时也是因素;莫焕晶在自己报警以及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讯问时如实供述,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请求法庭综合考虑莫焕晶放火的主观恶性、事后积极救助行为、酿成惨剧的多重因素、认罪悔罪态度好,对莫焕晶从轻处罚。
案件回顾
2016年9月,被告人莫焕晶经上海某中介公司介绍,受雇于浙江杭州蓝色钱江2幢1单元1802室被害人朱小贞家中从事保姆工作。
2017年3月起,莫焕晶多次窃取被害人朱小贞家中的金器、手表等贵重物品典当、抵押,得款18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评估价值19万余元的物品未赎回。
2017年3月至5月,莫焕晶还以老家买房为借口,先后5次向被害人朱小贞借款共计11.4万元用于赌博。
2017年6月21日晚,莫焕晶将盗取的被害人家中手表进行典当获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直至6月22日凌晨2时04分,其账户余额仅剩0.85元。
2017年6月22日凌晨2时至4时许,莫焕晶频繁用手机查询“打火机自爆”、“沙发着火”、“窗帘着火”等与放火有关的关键词信息。22日5时许,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致屋内的朱小贞及三名子女困在火场,因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火灾还造成该室及邻近房屋部分设施损毁,损失价值257万余元。
2017年12月21日,杭州市中院依法一审公开审理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庭审开始后,被告人的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无视法庭纪律,擅自离庭。审判长遂依法决定休庭。
2018年2月1日9时起,杭州市中院继续公开审理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案。经检察院指控、法庭调查询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审判长于20时50分宣布休庭。除去两次短暂休庭,本次庭审时间长达10小时35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