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单位月底前 须申报减免税年报
移动版 时间:2018-03-05 16:02
本报3月4日讯 日前从海口海关获悉,我省减免税进口企(事)业须在3月31日前申报一年一度减免税年报,未在第一季度递交减免税年报的企(事)业单位,将影响相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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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37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第51号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其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据了解,海口海关每年1月1日起开始受理减免税年报,年报申请流程:海口地区或者洋浦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将纸质《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递交给海口海关现场业务处或者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同时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系统——减免税后续”模块,录入、申报电子数据(向海口海关现场业务处,或者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申报电子数据),海关审核后完成年报。
海口地区或洋浦地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可就近将纸质《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递交给管辖的主管海关,电子录入数据向海口海关现场业务处,或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申报。对申报减免税年报问题仍有疑问的,可以拨打海关热线服务电话: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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