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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储备土地巡查管护有新规

移动版    时间:2018-03-29 12:01

    本报3月28日讯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近日出台《储备土地巡查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和个人因经营性项目需要申请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只能通过参加第三方平台组织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招标、拍卖、挂牌获得临时使用权。

  储备土地是指经过征收、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连同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海口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下称“储备中心”)作为海口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储备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储备土地巡查管护和临时利用的管理工作。临时利用是指储备土地供应前,通过出租、出借等方式对储备土地加以利用。

  根据储备土地的规划情况,结合海口市供地计划,储备中心可选取部分储备土地加以临时利用。市属机关、市属国企需要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可根据方案提出临时利用申请。该申请经市政府 “一事一议”审核同意后,可采取协议定价方式或者无偿出借方式给予临时利用。其他企业和个人因经营性项目需要申请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只能通过参加第三方平台组织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招标、拍卖、挂牌获得临时使用权。任何机关、企业、个人取得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权后,只能用于自主利用、自主经营,不得转租、转用。临时利用的租金不得低于基准租金(公益性项目需无偿使用的除外),同时还需缴纳租地保证金。租地保证金不得低于租期内总租金的20%。

  《规定》明确,临时利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不符合续期条件或者因政府原因需提前收回的,使用方应无条件交回土地。地上有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方应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如不自行拆除的,政府启动强制拆除程序,政府对地上相关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不予赔偿或者补偿。如有不自行拆除地上临时建筑物、破坏储备土地、在储备地上挖坑挖塘等行为的,储备中心责令自行整改;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储备中心依据合同没收保证金,并将保证金用于储备地的恢复和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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