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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赋予先行区的九条优惠措施

移动版    时间:2018-04-15 08:26

  (一)加快先行区医疗器械和药品进口注册审批。对国外依法批准上市、未获得我国注册批准的药品进口注册申请,可按照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实行特殊审批;对于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口,进口药品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二)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研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技术准入。先行区可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申报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等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

  (三)卫生部门在审批先行区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且符合配置标准要求的大型医用设备可一并审批。

  (四)境外医师在先行区内执业时间试行放宽至三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可结合先行区自身实际,制定实施境外医技、医护人员来先行区执业的相关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鼓励先行区在中医预防保健机构和人员准入、服务规范,以及服务项目准入、收费等方面先行试点。

  (五)允许境外资本在先行区内举办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合资或合作医疗机构的境外资本股权比例限制,逐步放开境外资本在先行区设立独资医疗机构。

  (六)对于今后先行区确需进口的、关税税率较高的部分医疗器械和药品,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适当降低进口关税。

  (七)根据先行区开发建设实际,适当增加海南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应按照国家法定程序报批。

  (八)支持并指导先行区引入生态、医疗、新能源等相关国际组织,承办国际会议。探索创建健康旅游国际组织。

  (九)鼓励先行区利用多种融资渠道,吸引社会投资。支持境内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原则投资养老实体和医疗机构。

  (本报记者 李佳飞 丁平 符王润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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