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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6月1日起施行

移动版    时间:2018-04-27 20:15

    本报4月25日讯 我市首次制定出台电梯安全管理专项地方性法规《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25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规定》共三十七条,主要对我市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安全使用保障与管理、乘用要求、维护保养、安全监管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点多面广,情况复杂,《规定》不仅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对电梯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职责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助管理义务,还强调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市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要求住建、规划、工商、安监、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电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治,提高电梯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规定》依法赋予社会公众参与电梯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健全电梯安全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并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针对广大市民普遍关心的电梯修理、改造和更新的费用问题,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根据国家、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有关电梯的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等,以避免因约定不明确发生费用纠纷;对已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在电梯保修期内的、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人为损坏等多种情形,分别明确不同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的承担方式;针对一些老旧电梯相关费用筹集困难的现实情况,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的筹措机制。

  《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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