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范围
根据《通告》,海口市畜禽养殖区域规划范围为海口市行政辖区,包括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及下辖村镇,陆域面积为2289.09平方公里,不包含填海岛屿部分,填海岛屿区域一律视为禁养区,但不纳入禁养区面积统计中。
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落实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违反该《通告》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将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不同区域的划分方式
禁养区:指依法禁止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关停、搬迁或转产。
禁养区范围: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景区(点)、省级(含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现行城镇规划区、文教、医疗等人口聚集区;县级以上(含县级)非农牧业产业园区范围内;主要河流两岸河堤外延400米范围内,大中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等。
限养区:指依法限定畜禽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已建成或在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落实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限养区范围:生态保护红线区、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景区(点)、省级(含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现行城镇规划区、文教、医疗等人口聚集区区域外延500米范围内;县级以上(含县级)非农牧业产业园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主要河流两岸河堤外延400至500米范围内,中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0至700米范围内;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国道两侧300米范围内;现状环境质量已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及畜禽养殖总量超过该区域土地消纳能力的,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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