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遵谭镇一村长非法转让62亩荒地使用权获刑
中新网海南11月11日电(崔善红)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咸东村委会道榔村原村长吴某元未经上级政府批准,非法转让本村62.89亩荒地使用权。近日,龙华区法院一审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吴某元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吴某元(现年54岁,海口市人)于1991年9月至2010年9月担任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咸东村委会道榔村村长。2007年间,政府为了建设新农村,计划给各村下拨建设村道路的水泥,但建村路的资金由各村自筹,如果村民筹措不到资金则不能申领水泥。吴某元为了能申领水泥修建村公路,便召集村民开会征求意见,并通知每户一人到会。会上,吴某元将政府欲下拨水泥修建村公路,但建设用的沙子、石子、工费须由村民自筹的精神予以传达,村民均赞成修建村公路便于通行,但部分村民表示没有钱出资。吴某元便称吴某颜想以每亩1500元的价格租村里的荒山,出租荒山就可以筹措资金修建村公路。
该意见在会上有部分村民赞成,部分村民不同意,部分村民不表态,还有部分村民提出预算修建村公路需要多少资金就租多少荒地,由于意见分歧,当时会上未形成表决意见。后来又召开一次村民代表(还是按惯例通知每户一人出席)会议,全村四十户左右,有二十四户代表签字同意出让荒山。2007年8月19日,吴某元代表道榔村与吴某颜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道榔村向吴某颜以每亩1500元的价格出让东至本村耕地界、南至路界、西至清花清存山地、北至路界的62.89亩荒山,总价款94335元,出让年限50年即从2007年8月19日至2057年8月19日止。当天,吴某元与村民吴某泉、吴某英、吴某礼共同到十字路镇农村信用社将出让土地款93855元(吴某颜扣除测量土地的民工费用480元)以吴某泉的名义存进银行,由吴某礼管理密码,该款之后用于修建村公路等村里公益事项。
2008年,某项目启动,该地块被以每亩2万元的价格租用,2008年9月19日吴某颜从中获取1248800元土地租金。后因租期与土地面积的问题,吴某颜分别退还道榔村16175元和113225元。2013年3月13日,道榔村三十六名村民联名向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政府申请确认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随后部分村民亦向相关部门举报。2014年6月19日,吴某元被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吴某元交代了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修建村公路以及经村民表决与吴某颜签订协议的事实。
另查明,吴某元代表道榔村与吴某颜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未经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元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转让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咸东村委会道榔村62,89亩荒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清元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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