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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移动版    时间:2018-05-21 08:10

    本报5月18日讯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对企业能够自主决策的经营活动,取消行政审批,或改为备案管理。

  《方案》明确,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的行政许可,在推行标准化审批的基础上,简化审批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定领域,继续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进一步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海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范围为洋浦经济开发区。试点期为《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方案》提出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管理目的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方案》要求,取消审批注重协同配套,体现改革系统性。

  《方案》提出,部分行政审批改为备案。政府为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政府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备案事项要当场办结。

  《方案》明确,简化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行业主管部门在2个月内要对行政相对人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方案》明确,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以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

  《方案》同时要求,加强对特定活动行为的市场准入管理,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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