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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非法收购保护植物营利被判缓刑

移动版    时间:2015-01-29 10:02

  近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蔡某芹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王某省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500元;王某香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依法扣押的一辆厢式货车和85节坡垒原木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2月,家住琼海市石壁镇的蔡某芹来琼中找到本地人王某省,商量合作收购坡垒木生意。王某省找王某香商量,由王某香负责到当地农村联系收购事宜,并承诺给其一定报酬。之后王某香在走访中发现琼中县营根镇朝参村委会什仲扭村村民家中存有大量坡垒原木。今年1月21日,蔡某芹、王某省和王某香一起来到该村,以每斤4元的价格向该村民收购坡垒木,共购得5750斤,装车后三人一起驾车离开什仲扭村。三人行驶至海榆中线国营加钗农场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拦截,扣押坡垒原木85节、厢式货车一辆。

  经林业部门鉴定,被查扣的85节圆木树种为坡垒,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1级保护植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芹、王某省、王某香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坡垒为珍贵野生植物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琼中法院遂对三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韩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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