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
《指导意见》提出,人才住房保障的对象为符合《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要求,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全日制硕士、本科、大专毕业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
《指导意见》明确,人才公寓面向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供应,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大师级人才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下同),杰出人才一般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对象为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50岁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参照执行。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补贴指导标准为:拔尖人才5000元/月,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000元/月,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000元/月,本科毕业生1500元/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补贴指导标准为:拔尖人才6万元/年,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6万元/年,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4万元/年,本科毕业生1.8万元/年。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保障范围。
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海南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未落户的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宅,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指导意见》明确,引进人才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或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后方可转让,且转让对象也须符合相应的购房条件。2018年5月13日前已在海南工作的各类人才的住房保障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 商品多氛围足人气旺 海口特色农产品走俏冬交会(2019-12-16)
- 海口美兰区灵山镇美庄村乡村振兴工作队聚焦民生工程解(2019-12-16)
- 海口台湾两地共建回流文物交流平台(2019-12-16)
- 全球知商(海口)科创项目对接会在海口举办 8个国际项(2019-12-16)
- 海口市2019年度社科规划课题顺利结项(2019-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