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最高补贴50000元
本报7月10日讯 海口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海口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办法》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首次自主创业就业的残疾人,按照近一年投入情况的20%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记者了解到,海口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实现自主创业就业的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适用该《办法》。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扶持资金是指创业就业补贴资金和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奖励补贴资金。扶持实物的,应按市场价折算计入扶持资金。
《办法》提出,对于符合条件的首次自主创业就业的残疾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根据经营规模、资金和个人实际投入等情况,按照近一年投入情况的20%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0元。(二)取得民政部门登记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根据经营规模、资金和个人实际投入等情况,按照近一年投入情况的15%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0元。(三)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 1年以上的,根据经营规模、资金和个人实际投入等情况,按照近一年投入情况的10%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视力残疾人创办的盲人按摩店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0元,其他经营类型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四)网络商户残疾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同等享受本《办法》的创业补贴。
《办法》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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