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相关学者专家解读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减税政策“组合拳”让税负更公平
■ 本报记者 周晓梦 实习生 林晨 通讯员 朱莹莹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改革对个人税收负担将带来哪些影响?除了起征点调整外还有哪些改革亮点……对此,记者邀请相关学者专家进行解读。
减税政策“组合拳”
改革力度超过以往
“《草案》提出,拟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6万元/年)。值得关注的还有扩大中低档税率的级距,这将大大增强中低收入群体的获得感。”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谢妍介绍,《草案》新增对教育、医疗及住房等专项扣除,将大大减轻居民的税收负担。
因此,提高起征点、扩大低档税率范围和专项附加扣除等“组合拳”措施,总体上将使纳税人负担下降。
《草案》提出,拟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个税迈出综合征收第一步,使税制更趋于完善。
谢妍指出,此次《草案》增加了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有利于实现对税收的应收尽收。
此次个税改革是综合改革,力度超过以往。综合运用了税率调整、专项抵扣、综合征收等措施,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同时,体现了民生导向,更好兼顾了社会公平,将有效发挥个税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功能。
改革亮点红利多
有利于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
海南森源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林璇表示,此次个税改革将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减税红利,工薪阶层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特别是中等收入以下群体减税效应更为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以工资薪金月收入1万元的职工为例,林璇为我们计算了改革前后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差异情况——假设各类社会保险等专项扣除金额为2000元,改革前应纳税额:(10000-3500-2000)×10%-105=345元。改革后按照修订方案,可以增加专项附加扣除,而且最低档税率扩大了一倍,假设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改革后应纳税额:(10000-5000-2000)×3%-0.00=90元。
由此可见,改革前后,对于工薪月收入1万元的个人来说,个税支出减少了255元,减税比例达到74%(255÷345),无论从绝对值还是相对值来看,减税效果明显。如果纳税人还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可能为零。
上调起征点只是“看得见”的减负,更多减负体现在“看不见”的改革举措里。据介绍,此次个税改革亮点包括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基本减除费用从3500元提至5000元,扩大低档税率范围;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附加扣除项目;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协同治税,提高纳税人遵从度等。
体现差异更显公平
纳税人负担总体下降
与以往单纯上调起征点的改革不同,此次个税改革运用了税率调整、专项抵扣、综合征收等措施,如何看待理解这些措施?
对此谢妍认为,此次个税改革除了上调起征点,还运用扩大中低档税率级距,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和综合征收等措施,总体上将使纳税人负担下降。
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体现了纳税人综合收入的完整性和纳税人负担的差异性,有利于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如个税改革中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充分考虑纳税人家庭构成、生活支出等因素,提供了针对性和引导性的扣除优惠,是我国对个税制度迈向更为合理和全面的积极探索和尝试。
另外,此次个税改革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综合征收将工资薪金等性质相似的劳动性所得放在一起征收,有利于更好衡量个体的收入差距,发挥好个税调节收入的重要作用。
(本报海口7月1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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