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偷漏税故事多:“杀女举报丈夫”掀出地方国税塌方式腐败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庞岚)最近,“税了没有”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而事实上,“阴阳合同”早已有之,此外税务系统内鬼的存在,或者是个别税务干部不作为、懒作为,同样会导致偷漏税的发生。
不过国税总局此前早已出台“一案双查”的规定——既查处纳税人偷骗税等违法行为,又查处税务人员违纪违法、以税谋私的不廉行为。在沈阳,还有税务工作者变身“追星族”,从而让应收税款顺利入库。
阴阳合同重灾区在这里
近日,《南国都市报》报道说琼海七旬老人卖房遇“阴阳合同”——77岁的佟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卖出一套二手房,没想到交易结束快两年后,琼海市地税局发来通知书,责令佟先生限期缴纳税款26968.26元。
佟先生通过查询发现自己与中介公司约定的售房款是37.8万元,可中介提供给买方的合同总房款是41万元,但是向税务局申报的是26万元……
事实上,“阴阳合同”的重灾区正是在房产交易方面。5月20日的《海南日报》报道,今年以来,海南省地税局持续加大房产交易“阴阳合同”的税收管理力度,连日来海南省地税局第五稽查局迅速查结某房地产企业采取“阴阳合同”偷税案件,查结的各项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约1400万元,其中偷税定性约600万元。
不仅仅存在“阴阳合同”这一种情形,整个房地产领域都是偷逃税的重灾区。此前《经济参考报》曾报道,房地产连续12年被国税总局列为指令性检查项目。记者整理发现,在往年的税收专项检查中,房地产行业成了查补税款的“大户”,有些年份几乎占到全部查补税款数额的一半,其涉税违法手段花样百出。
电子商务又成偷漏税“新灾区”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王填曾建议加大对电子商务税收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电子商务行业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王填建议,“营造线上线下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建立健全线上线下统一的税收监管体系;严厉打击电子商务行业的偷税漏税等非法行为;建立电子商务税务诚信档案和诚信体系。”
此前,《南京日报》曾报道说,电商平台成不法商家偷漏税的新工具。例如,南京地税稽查局曾在税务检查时发现,如今很多消费者结账时不是交现金而是使用团购券,但相关企业的账上根本没有与电商合作的记载,从而导致偷漏税的情况发生。
“内鬼”曾让上亿税款流失
国税局科员牟利,上海内鬼车牌流出
一些行业之所以能够通过阴阳合同偷漏税,和税务系统“内鬼”的存在也不无关系。例如,今年初《北京晚报》曾报道,朝阳区地税局第六税务所原工作人员史明晨、景道宾、苏泽生等26人严重违纪违法,“组团”收钱。据报道,该所工作人员与地产中介人员互相勾结,为二手房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偷逃税款提供帮助,先后违规办理交税业务数百笔,累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上亿元,这些人收受贿赂合计1500多万元。其中,原税务员景道宾致使国家税款损失上百万元,被调查期间于2016年9月乘飞机外逃阿联酋迪拜,调查组通过对其妻进行说服教育,后来才将外逃3个多月的景道宾劝返回国接受调查。
另一典型案例是一名上海市国税局原科员和数名“黄牛”组成的11人团伙,在2005年1月至2014年3月间,里应外合骗取沪牌4051张,非法获取利益高达2.2亿元。几千张上海车牌没有经过拍卖就流入市场。2015年11月,上海市国税局原科员傅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团伙其他人也均获刑罚。另外,法院判处,没收被告人个人全部财产或处以不同数额罚金的刑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杀女举报丈夫”掀出阜阳国税塌方式腐败
税务系统内鬼柴国良贪腐受贿、监守自盗
据新华社报道,2015年8月,外逃近两年的安徽省阜阳市国税局原局长柴国良,欲从温哥华乘机潜入国内时,在广州白云机场(600004,股吧)被缉捕归案。在柴国良外逃前后,阜阳国税系统的塌方式腐败被挖出。除了贪腐受贿,多名国税人员监守自盗,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内外勾结骗取税金。
这起腐败窝案的案发,竟起于一名国税局领导妻子“杀女举报丈夫”的悲剧。2013年5月3日晚,阜阳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命案:住户应某将13岁的女儿勒死在家中。作案后,应某打电话通知其夫——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副局长杨东升。
据了解,其夫杨东升早在阜阳市下辖的界首市工作时,就另有情妇和私生子,调阜阳工作后,杨仍长期在两个家庭间周旋,应某对此无法接受。为了报复,应某向有关部门举报丈夫的贪腐行为,未果后便产生了“全家同归于尽”的极端想法。案发后,应某被鉴定患有精神疾病。
惨案的发生,令杨东升的贪腐问题公开,牵出众多行贿人,这些行贿人的供述又牵扯出更多的国税干部。阜阳掀起的国税反腐风暴,还惊动了远在三百多公里外的铜陵市国税局局长柴国良,由此引发了他的外逃和被抓……
查税收违法更要查“内鬼”
国家税务总局其实早在2008年就已经出台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明确提出对税收违法案件实行“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查处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对4种税收违法情形实行“一案双查”,即查处纳税人偷骗税等违法行为,又查处税务人员违纪违法、以税谋私的不廉行为,把反腐倡廉与税收业务工作紧密融合。
补充规定当中,必须“一案双查”的4种具体情形包括: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存在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具体的;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
未认真履职同样要查
上个月,从武汉市纪委传来消息,因对企业长期零申报的行为不检查,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一名税务所所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吕晴,2001年11月至2009年12月任武汉市武昌区地税局新河税务所和中华路税务所所长期间,所管辖的一家公司曾于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隐瞒外出经营行为,将已开具的建筑业发票登报声明作废,在公司账簿上不列或少列应税收入,偷漏税款39.72万元。
办案人员介绍,吕晴在对该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所长职责,过于放松甩手,对该企业长期零申报的行为不检查,对该企业发票的领购、缴销不过问、不审批,对该企业发票违章问题不处罚,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该企业的偷漏税款行为。为此,吕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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