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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贫困

移动版    时间:2018-08-03 08:25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
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着力解决驻村帮扶中选人不优、管理不严、作风不实、保障不力等问题,更好发挥驻村工作队脱贫攻坚生力军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派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全省贫困人口稳定脱贫为目标,坚持因村选派、分类施策,坚持市县统筹、全面覆盖,坚持严格管理、有效激励,坚持聚焦攻坚、真帮实扶,确保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精准、帮扶扎实、成效明显、群众满意。

第二章 选 派

  第三条 驻村工作队由省和市县党委组织部负责、定点扶贫牵头单位协助派出,每个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3人(含第一书记),其中省派定点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员不少于1人,在深度贫困村承担定点帮扶任务的不少于2人。驻村工作队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

  第四条 驻村工作队员主要从省和市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选派,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参加驻村帮扶。

  驻村工作队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新选派的驻村工作队队长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应当为处科级干部或者处科级后备干部。

  第五条 驻村工作队一村一队,主要派驻到“十三五”建档立卡贫困村,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村全覆盖。

  各市县应当统筹整合各方面驻村工作力量,根据派出单位帮扶资源和驻村干部综合能力因村选人组队,重点向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村和脱贫难度大的贫困村倾斜。要把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派到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贫困村,把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派到产业基础薄弱、集体经济脆弱的贫困村,把熟悉社会工作的干部派到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发展滞后的贫困村。

  第六条 驻村工作队员驻村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贫困村,驻村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

  第七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及成员由市县党委组织部选定任命,报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备案。驻村工作队队长原则上由驻村第一书记兼任。各市县也可以根据贫困村实际,任命熟悉贫困村情况、组织协调能力强的驻村干部担任队长。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驻村工作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中央、省和市县关于脱贫攻坚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宣传贯彻,推动强农富农政策和各项扶贫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扶贫六个精准的督导,推动村“两委”开展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规范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协调对接单位定点帮扶及帮扶责任人包户帮扶工作。

  (三)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村情民意,逐村逐户分析致贫原因,找准发展思路,参与拟定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因村施策、一户一策”脱贫措施。

  (四)加强扶贫措施的综合运用,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

  (五)加强行业部门的协调,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

  (六)加强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贫困村立足优势资源,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因地制宜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培养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七)加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和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参与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八)加强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推动贫困户转变思想观念,激发摆脱贫困的内生动力。

  (九)加强法治教育和文明建设,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引导贫困村开展“文明大行动”,推动移风易俗,普及推广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培养贫困村党员和后备干部,打造“不走的工作队”。

  (十一)加强经验总结和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总结驻村帮扶的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发现、培育先进典型,推动扶贫单位和扶贫人员争先创优。

  (十二)配合村“两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驻村工作队员,落实驻村工作队职责,制订驻村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帮扶单位的沟通联系,协助各部门、各单位做好扶贫项目编制,争取相关支持,并参与实施、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各定点帮扶单位帮扶措施的落实,协助做好帮扶责任人包户联系工作,实现每个贫困户至少有1名帮扶责任人。

  (四)负责组织贫困户观看扶贫电视夜校和观后讨论,协助做好贫困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激发贫困人员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

  (五)负责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的管理,协助做好公示公告工作,保证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等工作程序规范。

  (六)担任“驻村第一书记”的驻村工作队队长,要带领村“两委”成员开展“双争四帮”工作。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 省委、省政府对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负总责。省扶贫办设立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统筹指导全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工作,负责对驻村工作队进行督查,总结典型经验,加强薄弱环节,纠正突出问题,完善管理制度,通报督查检查结果,督促做好问题整改。办公室主任由省扶贫办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省委组织部和省扶贫办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定点扶贫牵头单位和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职责,设立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统筹协调和督查工作。

  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指导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干部开展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工作,支持驻村工作队落实精准帮扶政策措施,帮助驻村工作队解决实际困难。市县、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安排1名领导班子成员具体负责驻村工作队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人员名册制度。市县建立驻村工作队、驻村工作队队长、驻村工作队员名册,并将驻村工作队、队长名册报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备案。驻村工作队员原则上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二条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市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了解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考勤管理制度。乡镇党委指定专人负责驻村工作队员驻村考勤登记工作,每季度将考勤情况统计上报市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市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将考勤情况反馈驻村工作队员派出单位,同时将省派驻村工作队员考勤情况反馈省委组织部,将市县派驻村工作队员考勤情况反馈市县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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