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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将被罚款

移动版    时间:2018-08-16 20:03

    本报8月14日讯 记者从今天召开的《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办法》已由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并公布,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实现生态环境“高颜值”

 

  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垃圾围城难题,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的有效路径。

  20世纪90年代至今,海口一直在探索试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但由于社会公众参与不足、管理部门协同力度不够,分类收运体系不完善等原因,未取得预期效果。

  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市日均处理生活垃圾3000吨,且生活垃圾产生量正以每年10%的速度快速增长,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需求已经极为迫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为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生态环境“高颜值”和经济发展“高素质”的有机统一,助力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办法》应运而生。

  《办法》共七章,包括总则和附则,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划与建设,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理顺垃圾分类工作机制,明确了各级各单位的工作职责。

  识别生活垃圾“身份”

  干湿垃圾实行分离分运

  《办法》依据我市生活垃圾特点,把垃圾分为四大类: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易腐垃圾包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易腐性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畜禽产品内脏等;可回收物包括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废弃物;有害垃圾包括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等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打印机墨盒和硒鼓、胶片、相纸等废弃物。

  《办法》对四大类垃圾投放作出规定,分别是:易腐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投放点。

  市环卫局业务处处长刘晓华表示,去年以来,我市已经在全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在各试点小区投放干垃圾收集厢182个。干垃圾主要以可回收物为主,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统一收集转运至分拣中心,经人工分选处理后,成为可再生资源的原材料。而湿垃圾仍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解决垃圾“先分后混”的问题。

 

  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

 

  刘晓华指出,过去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没有明确到人,政策难以施行。此次《办法》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并对各行各业的管理责任人进行确定。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为管理责任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商店、摊点、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等。

  《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二是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三是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对行为,要求其改正;四是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对生活垃圾的行为;五是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六是协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计量管理等工作。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或者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等情况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对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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