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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移动版    时间:2018-08-17 00:04

    本报8月14日讯 《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这将为我市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办法》共四十二条,主要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与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对海口市民来说,垃圾分类并不是很陌生。早在上世纪90年代,我市就选取小范围试点垃圾分类工作,2003年开始试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2010年8月正式在全市范围启动垃圾分类试点,但由于社会公众参与不足、管理部门协同力度不够、分类收运体系不完善等原因,此项工作并未取得预期效果。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是分类管理的关键要素,源头投放是分类管理的首要环节,两者直接影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整体进展和成效,为此,《办法》将我市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并规定“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提出生活垃圾分类调整方案”,便于政府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调整并采取更加精准、灵活的分类标准。

  垃圾分类是一场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的大变革,是城市文明的重要体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为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办法》对违反该法规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一是对生活垃圾投放单位以及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设定处罚;二是针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分不同情况设置法律责任;三是明确对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四是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建立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情况的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按照《办法》规定,届时,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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