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严格管控生活垃圾 焚烧发电项目排放标准
移动版 时间:2018-09-07 16:08
本报9月5日讯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近日印发《关于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意见的函》,对相关项目污染物排放提出了管控要求。
据了解,《意见》所提出的指标要求,是通过对标国内外垃圾焚烧行业所执行的排放标准而拟定,并充分考虑了我省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方法,要求项目适度提高建设标准,预留加严措施的空间位置,并非“一步到位”。
对于设计建设要求,《意见》中明确提出,根据我省的发展目标,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遵循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先进的垃圾焚烧设备与工艺技术,适度提高设计建设标准,预留烟气控制总有机碳排放和进一步脱硝等环境保护设施的空间位置,采取最完备的环保措施,实行最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于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管控要求,《意见》对我省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焚烧炉的大气污染物、恶臭气体、水污染物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控制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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