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
《琼海市畜禽养殖区划分方案》(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方案中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事项通告如下:
一、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琼海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畜禽养殖禁养区涉及9个饮用水源保护区、13个城镇规划区、4个非农牧业产业园区、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及1个市级自然保护区、重要水体(万泉河外延400 m范围和石合水库、美容水库、牛路岭水库外延500 m范围)、陆域生态红线范围(含省级和市级陆域生态红线),共406.83 km2(扣除不同类型禁养区重叠区域后),占琼海市土地总面积的23.79%;畜禽养殖限养区涉及13城镇规划区外延500 m范围、4个非农牧业产业园区外延500 m范围、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及1个市级自然保护区外延500 m范围、重要水体(万泉河外延400-500 m范围和石合水库、美容水库、牛路岭水库外延500-700 m范围)、1条铁路及3条高速公路两侧外延500 m范围、1条国道两侧外延300 m范围及陆域生态红线(含省级和市级陆域生态红线)外延500 m范围,共512.90 km2(扣除不同类型限养区重叠区域后),占琼海市土地总面积的29.99%。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适养区共为790.41 km2,占琼海市土地总面积的46.22%。
二、养殖区域的分级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
1、禁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通过关、停、转、迁等手段,逐步关停或搬迁。
2、对于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清理前要杜绝其扩大饲养规模。同时,要削减排污总量,限期关停。
3、到2018年底前实现全市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搬迁或依法关闭/转产完成率达到100%。
(二)限养区
1、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
2、对于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市畜牧兽医局要积极引导其开展以畜禽粪污处理与利用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改造,建立健全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等基础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要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对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含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的规模养殖场应编制登记表。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对限养区内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三)适养区
1、适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开展以畜禽粪污处理与利用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改造,建立健全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等基础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2、在适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市和乡镇总体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在适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年出栏猪5000头以上(含5000头,其他畜类折算成猪出栏量)或涉及环境敏感区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
4、在适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一时难以达到设计规模的,可以实行分阶段验收。
三、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名单
经调查,我市现在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小区)有11户,养殖专业户有24户;在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小区)有62户,养殖专业户有32户。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名单见附件。
四、关于畜禽养殖区域的查询
《琼海市畜禽养殖区划分方案》(试行)已印发到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划分结果各养殖场和养殖户可到所在镇农业服务中心、经济区生产科或市畜牧兽医局查询。新建畜禽养殖场在选址时,请业主自行用大地2000坐标或奥维坐标测量该地块的经纬度数到市畜牧兽医局查询,测定该选址是否适养。
特此通告。
附件: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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