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三十条,主要从湿地的概念和湿地保护理念,湿地保护职责分工、规划和开发利用、方式和措施,湿地的恢复和建设,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及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湿地是海口至关重要的生态屏障,也是海口靓丽的生态名片。我市湿地资源分布广泛、类型多样、资源丰富,总面积近3万公顷,湿地率达12.7%。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把湿地保护放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首位,通过健全制度规范、强化规划管控、引导全民参与、实行“一体化”执法模式等,对湿地进行分级分类保护,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去年9月,海口成功入围了全球首批“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出台专门的湿地保护法规,对我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设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湿地保护需要规划引领,也离不开合理利用。为实现环境、生态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规定》一是对本市湿地保护规划的变更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避免因随意调整规划而减少湿地面积;二是强调规划落实,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开发建设活动;三是要求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确保湿地利用的科学、节约和可持续。
为加强海口市湿地生态资源保护,《规定》明确,在湿地内炸鱼、毒鱼、电鱼的,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湿地内电蚯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揭晓强主持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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