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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11月起实行

移动版    时间:2018-10-24 12:51

  本报海口10月23日讯 (记者孙慧 通讯员邹小和)《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23日在海口举行,省水务厅厅长、省河长制办公室第一副主任王强介绍,《规定》将从今年11月1日起实行,这标志我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迈上法制化的新台阶。

  王强介绍,我省2017年底已全面建立了河长制,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2090名,实现了河长“有名”,湖长制工作已全面启动,完成工作方案编制,近期将印发实施。目前全省水质优良率达93.7%,但一些中小河流和城镇内河(湖)仍存在污染。在推进河长制工作中,一些河长职责不明确、履职不到位、地方协同、联动机制未建立等问题,制约了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生效落地,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解决当前综合治水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

  《规定》明确了河长制湖长制实施范围,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渠道等水体,实现陆域水体全覆盖。此外,厘清了河长、湖长职责,强化履职手段,并突出了公众监督,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河湖管理保护,为河湖管理提供志愿服务。

  据介绍,此次《规定》出台,是海南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优势主动立法,在遵循现有涉水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实践中亟需法律保障的薄弱环节予以明确。此外,《规定》统筹考虑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开展,将河长、湖长全部融入其中,在全国属最早在立法层面贯彻有关中央文件精神推进湖长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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