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规范市民和建设单位用砂管理 盖房装修用砂购砂需申请
琼海出台规定,规范市民和建设单位用砂管理
盖房装修用砂购砂需申请
南国都市报10月27日讯(记者 陈康)10月27日,记者从琼海市综合治理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河砂管理,满足琼海市城乡各项建设用砂需求,确保河砂市场价格稳定,近日,琼海市印发《琼海市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用砂暂行规定》和《琼海市市民建设用砂暂行规定》。
市民建设用砂
市民建设用砂是指在琼海市行政辖区内居民建房、装修、基建等项目建设用砂。市民根据建房、装修、基建等建设用砂需求向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提出购买河砂申请。
各镇(区)规建所负责市民建设河砂用量审核、审批并出具购砂凭证。河砂销售点依据购砂凭证审批的用量销售河砂。
前提条件:
必须要在平整土地、挖好地基等土建工程完成后进行用砂申请,严禁意向申请购砂。用砂来源即由市城投公司担任项目业主进行河道疏浚后所产生的河砂,琼海市合法疏浚河砂销售点为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由相关属地镇政府负责运营管理的销售点。
购砂流程:
市民凭报建材料和用砂申请书到所属辖区镇(区)人民政府规建所进行购砂申请;镇(区)规建所自接到购砂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考核并拍照,根据实际评估结果做出准确用砂量,填写购砂凭证,由镇(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市民凭购砂凭证自愿选择由相关属地镇政府负责运营管理的销售点购砂,为便于管理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销售点;市民携带购砂凭证到河砂销售点预购河砂,河砂销售点通过统一制作的河砂销售IC卡或二维码进行预售,并安排预约购砂时间,市民在预约时间进行购买河砂;河砂销售点工作人员必须要认真做好购砂登记,严格按照销售流程,根据购砂凭证中建设河砂用量进行销售,严禁安排没有购砂凭证的车辆进行购砂;购买河砂的车辆容积不能超过10立方米。
市民必须如实申报购砂情况,在购砂申请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利用河砂进行买卖活动的,一经发现将立即终止购砂资格,列入失信名单,涉及的车辆列入黑名单(不允许参与购砂、运砂)。
建设施工单位用砂
琼海市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用砂暂行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含房地产项目)。项目施工单位是指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建设施工任务的企业单位。
项目建设用砂由项目业主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审核、审批并出具购砂凭证;房地产项目由市建设局审核、审批并出具购砂凭证。河砂销售点依据购砂凭证审批的用量销售河砂。
前提条件:
必须要在项目开始施工建设后才能进行用砂申请,严禁意向申请购砂。
购砂流程:
项目施工单位凭购砂凭证自愿选择由相关属地镇政府负责运营管理的销售点购砂,为便于管理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销售点;项目施工单位携带购砂凭证到河砂销售点预购河砂,河砂销售点通过统一制作的河砂销售IC卡或二维码按工程进度进行预售,并安排预约购砂时间,各单位在预约时间进行购买河砂;河砂销售点工作人员必须要认真做好购砂登记,严格按照销售流程,根据购砂凭证中建设河砂用量进行销售,严禁安排没有购砂凭证的车辆进行购砂;购买河砂的车辆容积不能超过10立方米。不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含房地产项目)的用砂由市治砂办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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