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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昌江县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思考

移动版    时间:2018-11-06 20:48

  对昌江县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思考

  省委书记刘赐贵在赴昌江县调研时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环境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打击和防范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久久为功守护好海南的生态环境。”刘赐贵书记的讲话对昌江生态环境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我们昌江是“山海黎乡”,靠山临海,森林生态环境和海域生态环境显得尤为重要,而近年来,对海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主要是无序的高位池养殖现象。本文着重分析昌江县高位池养殖的基本情况,研究解决对策,以期保护和改善昌江海域生态环境。

  一、昌江县高位池养殖场分布情况和历史渊源

  昌江县高位池养殖主要集中在昌化镇和海尾镇。昌化镇主要集中在昌城、昌农、咸田及杨柳四个村委会所管辖的自然村,高位池养殖场总面积约为3253.83亩。

  海尾镇主要集中在海农居委会(海尾市村、西边村)、沙地村委会、新港社区居委会、进董村委会及五大村委会(梧高村)所管辖的自然村,高位池养殖场总面积约为3455.09亩,包含南疆、好当家、兆生这三家养虾企业。

  昌江沿海地区虾塘养殖从80年代初开始低位塘养殖,但由于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低位塘养殖未能继续,常常遭到毁灭性打击,至90年代中期(1995年-1996年),养殖户向坡度高的位置转移,逐步建成高位养殖,在这段时间里主要的养殖户是当地的农民或渔民,2000年以后,高位养殖发展比较迅猛,从2003年开始以公司养殖方式开始进入,2003年至2004年,南疆公司、好当家公司、兆生公司开始进入,高位养殖从此进入高峰期,养殖用地有的用滩涂地,有的占用林地,有的占用一般耕地,养殖虾塘除了南疆公司和好当家公司报环评与简单的建设排污外(但实际不合格),其它的虾塘均不建污水排放设施,直接排入大海,昌江县政府以及政府的职能部门多次单独或联合制止或打击,但效果不明显,甚至在2013年至2014年联合打击后还继续有新挖的虾塘出现,据统计新增的有21家之多。

  二、昌江县高位池养殖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非法占用林地、耕地等行为。经我院、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组成的测量组进驻昌化镇及海尾镇,利用GPS进行测量,昌化镇昌城、杨柳、咸田村虾塘占用林地面积为244.99亩,滩涂面积134.16亩,水工建筑用地103.16亩,一般耕地213.16亩、养殖水面用地2.26亩。海尾镇海农居委会(海尾市村、西边村)、沙地村委会、新港社区居委会、进董村委会及五大村委会(梧高村)所管辖的自然村占用林地面积480.23亩,一般耕地119.93亩,占用林地建虾塘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大多是擅自在林地上挖塘养虾。

  (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质污染。海尾镇及昌化镇昌沿海一带占用林地建虾塘,采取蚕食的方式挖塘,存在一定程度的毁坏林木行为,使林木失去生态效益,破坏了生态环境。虾农又缺乏环保意识,养虾塘过于集中,放养密度过高,污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向附近水域排放。按每口虾塘约1800立方米,每年养虾两次计算,每年每口虾塘排放的污染物约3600吨,排出的污染物超过周围水域的稀释自净能力,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水质污染,经过昌江县环境监测站对沙地村、马荣港、昌城村、咸田村、杨柳村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的水质进行采样监测,被监测水质存在不同程度的有机物超标现象,尤其是昌化江黄姜村至咸田村断面地表水总氮、COD(化学需氧量)严重超标,总氮最高达7.72(地表水环境质量Ш类标准中总氮为1.0,超过672%),COD最高达402(地表水环境质量Ш类标准中COD为20,超过1910%),造成浮游植物繁殖旺盛,水体富营养化,使水体质量恶化。而养虾塘排放的污水没有清理干净,又会造成养虾塘交叉感染,不仅降低虾苗的成活率,而且可能影响到附近海滩。

  根据昌江县生态环境保护局2016年2月29日和4月10日对昌化镇、海尾镇高位池养殖的饵料、药剂投放后排放废水进行监测,并咨询有资质的海洋科研院所对监测水质结果进行化验分析:1.造成虾塘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有:成虾的排泄物和死虾约50%,剩余饵料约35%,生活垃圾约5%,其它约10%。水中污染物以氮、磷以及药物为主,对周边水体富营养化影响较大,但高位池养殖采用海水、淡水混合,根据目前的技术标准,无法界定分析方法,但虾塘水排放是不合格的排放已是既定事实,虾塘污水直接排放大海是造成海水污染的主因,并影响到海尾湿地的生态。

  (三)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及其他新的社会问题。2013年3月,海尾镇沙地村养殖场将虾塘死虾及污染物排放到马荣港,造成马荣港及周围环境发臭,引起了附近沙鱼塘村村民的不满,当月19日,沙鱼塘村部分村民到海尾镇沙地村理论,引发争吵,险些酿成群体性事件,所幸被海尾镇政府及时制止。而虾农建塘养虾,从虾塘高处地下打井抽水,污染物排放后,没有及时清理干净,造成虾塘交叉感染,虾苗成活率降低,亏损较大,越是继续投入成本养殖,亏损越大。据了解,部分借高利贷的虾农无力还款,为了躲债和保护家人,一些人选择办理假离婚,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昌江县高位池养殖场频现的原因

  (一)缺乏有效的组织规划。正常情况下,建塘养虾需要有相关部门进行统一的组织规划,并经过土地、林业、海洋与渔业以及环保等部门的审批,但经到林业、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部门调查及向虾农了解,昌江县沿海地区建塘养虾,没有统一的组织规划,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也没有到海洋与渔业局或当地政府办理相关养殖许可证或其它手续,随意养殖,乱挖乱建现象普遍。

  (二)政府当时鼓励养虾作为一个产业。1995年以来,随着渔业资源枯萎,当时政府为增加农民、渔民收入,鼓励渔民高效利用浅海资源,树立“兴浅海、旺养殖”的致富理念,大力发展浅海养殖业,加上养虾塘经济效益凸显,并带动了一部分人致富,受利益驱动,大家蜂拥而上,新建了很多高位池养虾场。

  (三)职能部门管理跟不上。随着高位池养殖场的出现、发展,管理问题随之出现,高位池养殖场一般建在近海地区,涉及用地审批、海水养殖、污染排放、行政处罚等有关法规规定,国土、海洋与渔业、林业、水务、养殖场所在地乡镇政府等有关职能部门均有管理权,这些职能部门应对高位池养殖场进行管理和规范。然而实际上,执法力量没有形成合力,致使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不清,出现或者多头管理,或者无人管理的局面,造成高位池养殖场乱挖乱建现象猖獗。如2014年,县职能部门、乡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昌江县供电局对被处罚的高位池养虾塘停电,然而昌江县供电局以县政府未背书为由,并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使得专项整治打击效果减弱。

  (四)村级组织管理涣散,擅自对外出租土地。在建的虾塘部分是农村集体用地,大部分是规划林地,村级组织为了增加集体收入,擅自将土地低价出租给私人老板、企业挖塘养虾。如海尾镇的梧高村,1998年将村里的200亩林地出租给两名私人老板,年租金仅50元/亩,租期30年。现该地私人老板又转租给他人挖塘养虾,村委会不仅不制止、报告,反而派人参与。

  四、整治高位池养殖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统一思想。进一步加大土地管理、林业、养殖、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统一干部的思想,提高人民群众的认识,发挥好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争取群众对无序的高位池养殖整治工作的支持。

  (二)加强组织协调,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加强组织协调,成立高位池养殖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牵头,组织县森林公安局、国土、海洋与渔业、水务、供电、纪检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林业部门依法办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批手续,海洋与渔业部门办理发放养殖证,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等,进一步规范对高位池养虾塘的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而造成严重环境破坏和水质污染的养虾塘,逐步清理,拆除虾塘,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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