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明年底基本建成四级土地流转交易平台
《实施意见》明确,海口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要求,坚持以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为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农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绿色化、品牌化发展,打造富农兴市的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王牌。
□本报记者 曹马志
规范办证 年底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
《实施意见》要求,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逐步形成“三权分置”格局。海口将多管齐下,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创新和完善土地流转方式、分类引导撂荒耕地流转和托管等方面入手,规范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区要按照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部署,确保在2018年年底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任务。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应用,推进市、区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到2019年年底实现与省级信息应用平台互联互通,为承包合同网签管理、土地流转等管理业务的网上运行提供支持。
《实施意见》提出,市国土资源局要协调解决各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遗留问题,重点解决跨区争议地确权问题。针对羊山地区存在的“土地回老家”等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认真调查研究,依法制定可行性解决方案,禁止以“祖宗地”名义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或者侵占他人依法承包的土地。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衔接工作,确保在2020年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完善土地流转方式 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为创新和完善土地流转方式,海口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土地信托、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多种方式,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引导土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有序流转。鼓励农户在自愿前提下采取转让、互换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引导农户把土地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按照量化股份分享收益。支持各区申请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有条件的区,可试点颁发土地经营权证,对流转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权属确认。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强海口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由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在2019年年底基本完成市、区、镇、村四级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实现与省级信息应用平台互联互通,推动土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指导、法律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交易鉴证、纠纷调处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土地流转市场化运作,成立土地托管公司,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中介服务。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做到区有仲裁庭、镇有调解机构、村有调解员,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此外,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各区要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使用省级合同示范文本,定期发布本地区土地流转分类指导价。流转双方可以根据流转期限等因素协商流转价款的递增方式和幅度,并在流转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流转须向发包方、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书面备案。未经农户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代替农户流转土地。
根据《实施意见》,海口还将建立土地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土地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下的,报镇人民政府备案;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报区农林局备案;500亩及以上的,,报市农业局备案。土地流转未经备案的,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加强对流入方履约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流入方在土地流转期限内必须每年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检查,对发现违反合同条款情况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或拒不接受检查的流入方实行“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取消其享受政府农业扶持项目和财政补贴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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