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社保局提醒:常见的社保“陷阱” 快看看你中招没
社保关乎人们的切身利益。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然而有些单位以种种理由,停缴或缓交社保,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海口社保局提醒,当劳动者遇到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向所属地监察部门投诉,保护自身权益。
一、试用期不缴纳社保,不合法!
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
当然是不合法!《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在试用期期间,企业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二、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违法!
现在,一些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会要求员工出具一份承诺书,其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请问这合法吗?
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三、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不可以!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否合理?
不合理!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四、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怎么办?
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保,怎么办?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材料证明,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确认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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