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序号十二)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海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任务分工(序号十二)整改措施:“2018年7月底前,各市县政府出台本市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明确可用于水产养殖的区域范围。”要求。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五府办〔2018〕94号)已印发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五指山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划定了我市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明确可用于水产养殖的区域范围。根据《海南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办法>的通知》(琼环督察〔2018〕1号),现将我市落实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任务分工整改任务(序号十二)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27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
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序号十二)整改完成情况公示表
整改任务 省海洋与渔业厅截至督察时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规政策要求,编制出台海水养殖规划,未在重点河湖及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导致全省海水养殖无序发展,污染情况严重。 责任单位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 陈怀妍 联系电话 0898-86622366 整改目标 建立健全水产养殖产业和空间规划体系,指导水产养殖健康、可持续发展。 整改措施 2018年7月底前,各市县政府出台本市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明确可用于水产养殖的区域范围。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五府办〔2018〕94号)已印发实施。划定了我市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明确可用于水产养殖的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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