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首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12月14日,琼海法院对被告人何某明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寻衅滋事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系琼海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判处的首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村委会治保主任共50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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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本案4名被告人均为无固定工作的社会闲散青年,自2012年纠集在一起,盘踞在琼海市大路镇和定安县黄竹镇,长期实施索要保护费、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殴打保安、打砸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2017年4月16日,本案被告人张某怀对定安县白塘村村委会某菠萝园肆意采摘,因受到工人阻止,便纠集何某明、何某聪对工人殴打,并打砸菠萝园,造成1名工人轻微伤。2018年3月3日和4月3日,张某怀等4人先后两次到琼海市岭脚村委会绵长水库某鸭子养殖场索要保护费未果,便采取火烧、脚踩、殴打等方式虐杀鸭苗,先后造成800只鸭苗和1504只鸭苗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一千多元。随后四人又闯入被害人胡某涛家中殴打胡某涛及其母亲,并将闻讯赶来的胡某锋右腿砸伤。四名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群众敢怒不敢言,使外来的种养殖户不敢继续在当地进行生产养殖。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和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庭当庭作出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何某明有期徒刑3年11个月,判处张某怀有期徒刑3年11个月,判处被告何某鸿有期徒3年3个月,判处黄某发有期徒刑3年3个月。
据介绍,该恶势力团伙的成员长期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组织相对固定性、行为多次违法性、危害的社会影响性等特征,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可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
今后琼海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做出贡献,还人民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增添人民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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