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瓊海法院宣判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
2018年12月29日下午,海南瓊海法院對以王某財為首的惡勢力團伙犯罪案進行宣判,一個長期盤踞在瓊海市區對社會治安造成惡劣影響的惡勢力團伙被徹底鏟除。8名被告人中年齡最大的隻有24歲,最小的僅18歲。
經審理查明,李某丁(另案處理)和被告人王某財、李某龍、吳某釗等人經常聚集在一起喝酒玩樂,並逐漸形成以李某丁和被告人王某財為首,被告人李某龍、吳某釗、龐某安、吳某郁為積極參加者,吳某慶、梁某歡、馬某生等人為一般成員的犯罪團伙。
2016年12月,李某丁與被害人曹某因過往矛盾而結仇,遂糾集王某財等人將曹某砍傷。2018年6月,李某丁為再次報復曹某,糾集王某財、李某龍等人頭戴猴子帽手持砍鐮刀追砍曹某,致曹某重傷二級。
2018年1月29日凌晨,蘇某(另案處理)與被害人符某寶因過往矛盾而結仇,遂糾集王某財等人前往瓊海市嘉積鎮美樂粥食店,戴口罩、猴子帽,手持長柄砍鐮刀、砍刀沖入店內追砍符某寶,致使符某寶及在店內用餐的客人四處逃散,現場秩序嚴重混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018年4月11日,被害人許某聖向被告人梁某歡借現金1萬元,梁某歡讓許某聖書寫一張3萬元的欠條,並約定4月18日還款。因許某聖籌不到錢還款,梁某歡、吳某釗、馬某生等人對許某聖進行毆打並將許某聖帶至瓊海市德海路優樂坊水吧看管。
法院審理認為,該犯罪團伙自2016年以來為尋仇報復、耍威風、爭地盤、收取高利貸債務或達到其他非法目的,多次結伙在瓊海地區實施故意傷害、尋舋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財產權益,造成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組織成員相對固定、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社會影響惡劣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構成特征。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嚴懲惡勢力犯罪活動,瓊海法院於12月29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龍犯故意傷害罪、尋舋滋事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王某財犯故意傷害罪、尋舋滋事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二個月。被告人吳某釗犯尋舋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其他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八個月不等。
據了解,該團伙主要成員李某丁涉嫌意傷害罪、尋舋滋事罪一案也將於近日在瓊海法院公開審理。記者邢東偉 翟小功 通訊員 陳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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