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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心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最高罚款5万元

移动版    时间:2019-02-11 04:02

注意啦!除夕夜,小芒再次提醒:根据三亚市《关于加强市中心区域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本市中心区城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除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禁燃区域

三亚中心区域是指:

东起 榆亚路和迎宾路交叉口红绿灯

西至 三亚湾御海路

北起 贯穿三环路、机场路、三亚火车站海南西环铁路和迎宾路

南至 大海。

(具体禁止燃放区域见示意图,吉阳区榆红村、红土坎村和干沟村和天涯区槟榔村、新联村、妙林村六个村委会行政区域暂不列入中心城区)

三亚中心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最高罚款5万元

(点击查看大图)

除市中心区城外,以下区域或场所禁止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六)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

(七)公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 重点旅游度假区及核心酒店群 ,含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三亚湾旅游区、海棠湾旅游区、南山文化旅游区、天涯海角旅游区、西岛旅游区、蜈支洲岛旅游区。

(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其他区域。

另外,根据崖州区政府《关于禁止在崖州中心渔港安全保护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崖州中心渔港港池(含停泊在港池内的船舶)和崖州中心渔港港池与陆地交界线外延100米范围内划为崖州中心渔港安全保护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亚中心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最高罚款5万元

处罚说明

依据《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部门负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是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的相关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是烟花爆竹销售监管的责任部门,不再予以审批、许可市中心区域烟花爆竹销售点。

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综合执法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

奖励方式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的通知》,建立有奖举报机制:

对提供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一次性奖励1000元;

对提供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一次性奖励500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

工作的通知

(全文)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我省各级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下,着力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现就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政府主抓落实、政协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重点整治大气面源污染方面的突出问题,到2021年,使城乡面貌得到明显改观,逐步树立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良好形象;到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全国一流水平,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基本杜绝城乡大气污染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工作措施

(一)严禁秸秆、垃圾露天焚烧。

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建立管理和问责机制,各市县签订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地方政府禁烧的主体责任,把责任压实到乡镇、村委会、田洋和农户。省、市县政府分别建立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研究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出台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跨市县合理布局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现垃圾高效科学利用。[监督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严禁槟榔土法熏烤。

开展清理槟榔传统熏烤土炉专项行动,全面取缔土法槟榔加工,严格产业链执法,曝光相关采购商,拆除熏烤炉灶,没收土法熏烤槟榔黑果,防止死灰复燃。大力支持槟榔加工清洁工艺与行业污染治理的科技攻关,引导科研与设备单位的创新研发,鼓励槟榔加工企业开展环保添加剂方面的研究,逐步转变槟榔加工方式。动态更新我省槟榔初加工绿色环保设备推广目录,2020年底前完成绿色环保升级改造。在万宁、琼海等主产区设立槟榔烘烤技术与设备示范基地,加快槟榔初加工转型升级与规模化集聚化发展。(监督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严禁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市县城市主城区内、各市县政府确定的大型住宅小区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市县政府应于2019年2月1日前划定并公告本行政区域的烟花爆竹禁燃区,明确全年禁燃区域、节日期间禁燃区域及烟花爆竹种类等。各市县政府应组织力量加强执法,特别是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公期等重大节日和时间节点,不得出现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质量不达标问题。(监督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四)严禁在允许区外露天烧烤。

各市县政府应于2019年3月1日前划定并公布允许露天烧烤的区域,未划定区域的市县则在本市(县)城镇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在允许区域内露天烧烤的,应使用清洁环保的燃料。(监督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五)严禁寺庙道观燃烧高香。

提倡文明祭祀,禁止在宗教、礼仪、祭祀等公共场所燃烧高香,推广使用环保香。(监督责任单位:省民宗委、省民政厅;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六)严禁在城区公共场所祭祀烧纸焚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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