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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大招贼琼海窃贼专挑民居里的花梨树下

移动版    时间:2015-03-09 21:28

   

人民网海南视窗琼海2月6日电(余恒平、通讯员胡娜)近日,琼海市人民法院对一专盗花梨树的窃贼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符某金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符某金,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11月12日2时左右,他伙同卢某(已判刑)、林某光、张某强、张某明、“阿某”等人(均在逃)将琼海市塔洋镇吴某杰家的一株花梨树锯断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花梨树价值16289元。

首次得逞,符某金贼性不改,2014年4月19日2时左右,他再次伙同吉某理、黄某题(均另案处理)、卢某、林某光等人携带工具到琼海市大路镇盗窃陈某銮家的一株花梨树。在锯树干时被发现而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花梨树价值15410元。

琼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符某金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既遂的部分价值16289元,未遂的部分价值154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符某金盗窃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均到达数额较大的标准,故应以盗窃既遂即数额较大处罚。在2014年4月19日盗窃犯罪活动中,被告人符某金已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本次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某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金的违法所得,应予以继续追缴。

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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