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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教师法办法》解读

移动版    时间:2015-03-10 09:10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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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海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韩小雨(博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依法治教,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法律。该法于1993年公布、2009年修正,目前国家正在对《教师法》等教育法律进行一揽子修订。我省于1998年颁布施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16年来,该法为促进我省教师队伍建设、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随着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师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保障机制,教师的准入、待遇、培养培训等体制均已变革,与此同时,社会对教师队伍的师德师风、业务素质、行为规范等要求不断提高,我省原《实施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

  为此,我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实施办法列入2014年立法规划,按照人大要求,省教育厅研制了《教师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多次征求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和专家意见,先后十四易其稿,于2014年5月30日经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新《实施办法》与时俱进删除或修改了与现行政策体制和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着重结合海南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特别是海南教师队伍建设的薄弱环节与迫切需求,增加或强化了教师权益保障、师德师风、教师队伍管理等有关条款,细化、具体化并增强了《实施办法》的可操作性。新《实施办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立法重点是教师的权利、责任、义务,并为保障教师履行职责、承担义务和享受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其立法特点体现在四点强化:

  第一,强化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我省当前有关教师权益的有关政策法规,修订、增加并进一步明确了教师依法在工资、津补贴、住房、医疗、保险、退休、奖励、培训、参与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教师申述等方面享有的权益。如: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住房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第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每年组织教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第二十条保障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新增第三十三条教师申述条款。

  第二,强化了对教师责任、义务尤其是师德师风、教育教学行为规范的法律要求。新《实施办法》加强了对教师从教资质、教师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行为规范的要求。如:第六条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第七条强调“实行市、县(区)、自治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定期轮岗交流制度”。特别是在师德师风及其管理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如在第十一条中明确“教师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作为教师考核内容;在第十三条中强调“完善师德考核制度,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用、考核、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新增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体罚、变相体罚、骚扰、猥亵、有偿补课等十二项教师禁止性行为。

  第三,强化了各级政府保障教师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教师队伍管理的法定职责。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首要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实施办法》修订中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教师队伍建设,教师队伍管理,教师培养培训,教师工资、住房、医疗、保险、奖励等权益保障上的职责。如:第三条明确了教师的管理体制;第四条明确了教师权益的保障体制;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等在表述教师各项合法权益时均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第十三条新增了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教师师德监管的条款;第二十七条新增了对各级政府执行教师法及《实施办法》的督导评估条款;第三十二条新增了对政府工作人员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条款。

  第四,强化了对农村、少数民族、边远贫困等弱势地区的倾斜和对特殊教育教师、民办教师等教师的支持。新《实施办法》对“三类地区”和“两类教师”的倾斜支持,其立法实质是促进教育公平。如第十四条是新增针对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专门条款;第十七条将我省自今年开始实施的为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办十件实事之一——发放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上升到法律层面;新增关于特殊教育教师的第十五条,明确要求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在教师职务评聘等方面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等;专设了保障民办教师权益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等四则法条。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实施办法》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促进教师依法执教、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意义重大、使命光荣,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省教育系统共同落实,共同推进《实施办法》的普法、守法、执法工作,为实现教育系统依法治教、广大教师依法执教、建设法治海南做出积极贡献。(此文发表于《新教育》286期)

  作者简介:韩小雨,博士,曾经北京师范大学教师、硕士生导师,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现任海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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