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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男子恋爱分手 向前女友索要24万元分手费

移动版    时间:2015-03-10 09:45

  原标题:琼海一男子分手后 状告前女友索要24万元

  琼海市民张先生的妻子几年前意外离世。丧偶的他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名叫王梅的女子。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都有了结婚的打算。可双方后来因故分手了。张先生将王梅告到法院,要求王梅返还他汇给她的24万元。琼海市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交往一年,男子先后给女友汇款24万

  据了解,家住琼海市的张先生在妻子离世后,陆续有人给他介绍对象。2012年下半年,经过熟人介绍,张先生认识了同样生活在琼海并已离婚的单身女子王梅。经过熟人撮合,张先生和王梅慢慢熟悉起来。一来二去,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都有了结婚的意愿。

  张先生和王梅经济条件都算不错。但是张先生的家庭条件等各方面都比王梅优越。两人认识不到一个月,张先生就汇钱给王梅。考虑到双方可能过不了多久就会结婚,张先生没有太多的顾虑,她把王梅当做自己的未婚妻。在他们认识后的一年时间内,张先生多次通过银行给王梅汇款,多的时候汇两三万元,少的时候几千元。一年下来,张先生先后总共给王梅汇了24万元。

  双方分手,男子状告前女友要求退钱

  去年下半年,张先生和王梅的感情出现了裂缝,王梅不仅没有按照张先生的意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反而和他断绝了来往,两人不再联系。

  在两人分手后,张先生认为自己有一种“被骗”的感觉,他随后将王梅告上法庭,不仅要求王梅将24万元汇款如数返还,还要求王梅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张先生称,王梅是看到他家境条件不错,便以“谈对象”为由多次骗他给她汇钱,所谓的重新组建家庭仅仅是一个诱饵,“骗取”自己24万元的事实已经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张先生称,王梅已经构成不当得利,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返还24万元汇款及相关利息。

  双方分手,男子状告前女友要求退钱

  女方:双方已谈婚论嫁,不应退钱

  “既然已经到了谈婚论嫁这个阶段,男女之间互相赠送财物是很正常的。”王梅表示,从身份上来讲,他们两个人都是单身,并且经人介绍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已到谈婚论嫁的时候,认为自己不应该退还这24万元。

  王梅还认为,男方在恋爱期间给予自己的资助并非一次性给予,不仅汇款的次数多,而且持续时间也长达一年,男方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这种资助行为是清楚的。王梅称,从主观意识来讲,这些钱都是男方主动资助。男方现在反悔,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应依法驳回。

  法院判女方退还18万不当得利款

  琼海市人民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在持续约一年交往时间内,男方陆陆续续向女方汇款24万元的事实,双方都没有争议。而男方如此做法,目的是为了同女方结婚。现在双方感情出现波折,双方已经无法交往并结婚,而且至今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的目的未能实现,被告王梅继续占有钱款,欠缺正当性,且无合法根据,从而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将占有的钱款返还给原告张先生。

  但是否应该全额退还这笔钱款呢?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在以结婚为目的交往期间,在相处过程中吃住用互有开支,原告张先生要求被告王梅全额退还24万不当。由于双方均未提供双方相处交往期间的开支费用证据,法院酌情认定用于双方共同消费、开支的钱款为6万元。扣除双方开支费用后,应返18万元。对于张先生主张利息的问题,法院则认为,原告张先生与被告王梅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而将钱汇给被告,由于张先生与王梅感情出现裂痕,张先生不愿继续与王梅交往,在本案中张先生存在一定的过错,现请求女方支付利息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日前,琼海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女方向男方返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18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院判女方退还18万不当得利款

  律师点评

  应将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陈剑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也就是张先生和王梅,两人都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汇款多达24万元的目的就是为了结婚。随着两人关系断绝且没有登记结婚,女方持有这些钱款就缺少合法、正当性,故被法院认定为不当得利,故最终被法院认定扣除开支后的部分予以返还。

  陈剑律师指出,类似的情况比如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男方已经付了彩礼,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男方也可以主张女方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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