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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公开为何要以这种方式?

移动版    时间:2015-03-10 09:53

    暗流涌动的刘志军贪腐案终于露出了冰山一角。检察官指控从1986开始,到2011年东窗事发,刘志军利用担任从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到铁道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金钱及各类财物折合人民币6460.54万元。

    此外,法院还公开了刘志军被追缴的惊人财产,包括房产374套,价值人民币超过8亿元,美元23万、欧元223万、加元15万、港元8千多万等;股票账户9个,股票山东黄金27700股、佳电股份60万股、300万人民币的理财产品;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汽车16辆,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

    中国体制的神奇之处是官员在位掌权时,从来都不向人民公开财产,只有被抓被关之后才会向人民公开财产,为何要以这种荒谬的方式公开财产呢?如果让官员在位时,年年都向人民公开财产,类似刘志军之类的官员也不至于沦落到如此地步。实际上,让官员在位时公开财产,是对官员的一种保护也是对人民的一种尊重。在现有体制下,刘志军不是一个人挺而走险单兵作战,他的身前身后还有一大批一大群战友同志,还活跃着一个庞大的贪腐集团。

    官员财产公示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无论西方还是东方,在绝大多数国家都被证实为行之有效的廉政手段而且已经日趋成熟和完善。然而在中国,几乎从刘志军敛财开始,官方就在酝酿官员财产公示的方风,没想到二十多年过去了,财产公开的方式仍然是官员被抓被判之后。

    1987年11月17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指出:“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

    从那时至今,已有二十六年,其间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中纪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相关部门也相继发布了一些官员财产申报的规定,一些城市也有过类似的试点。但时至今日,从县级官员到中央部委官员,其财产状况人民仍然只能通过一个比一个更惊人的贪腐案曝光才能得知。现行的制度结构,可以满足权力天生的腐败习性,从而使得权力的拥有者可以不费吹灰之力源源不断地得到无法用市场规则衡量的巨额财富。

    作为政改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屡次被中央高层提及,并被视为反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本来最有可能成为阻力的官员本身,好像也赞同此项制度。据2011年中国社科院《法治蓝皮书》的调研数据,70%的公职人员认为官员财产应当公开,并赞成扩大财产范围至私车、股票等收入,而对此持赞成态度的厅司局级官员比例甚至高达91.3%。

    很多官员认为,财产申报是例行程序,官员一直在做。的确,1995年中央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又出台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等,当中提及领导干部包括各级机关的县处级副职以上、大型国有独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申报财产要同时包含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房产、投资、就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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