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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移动版    时间:2019-06-01 16:46

概括:这道题是酆蓟甭同学的课后历史练习题,主要是关于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指导老师为贾老师。

题目: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解: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同于西方的资本主义制度,也不是像苏联全然的社会主义制度,它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中国的国情制定的制度.

举一反三

例1: 【个性的概念和基本特征】[语文练习题]


思路提示:

个性一词最初来源于拉丁语Personal,开始是指演员所戴的面具,后来指演员——一个具有特殊性格的人.一般来说, 个性就是个性心理的简称,在西方又称人格.

个性,在心理学中的解释是:一个区别于他人的,在不同环境中显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影响人的外显和内隐性行为模式的心理特征的总和.

由于个性结构较为复杂,因此,许多心理学者从自己研究的角度提出个性的定义,美国心理学家奥尔波特(G.W.Allport)曾综述过50多个不同的定义.如美国心理学家吴伟士(R.S.Woodworth)认为:“人格是个体行为的全部品质.”美国人格心理学家卡特尔(R.B.Cattell)认为:“人格是一种倾向,可借以预测一个人在给定的环境中的所作所为,它是与个体的外显与内隐行为联系在一起的.” 苏联心理学家彼得罗夫斯基认为:“在心理学中个性就是指个体在对象活动和交往活动中获得的,并表明在个体中表现社会关系水平和性质的系统的社会品质.”

就目前西方心理学界研究的情况来看,从其内容和形式分类方面来看,主要有下面五种定义:

第一,列举个人特征的定义,认为个性是个人品格的各个方面,如智慧、气质、技能和德行.

第二,强调个性总体性的定义,认为个性可以解释为“一个特殊个体对其所做所为的总和”.

第三,强调对社会适应、保持平衡的定义,认为个性是“个体与环境发生关系时身心属性的紧急综合”.

第四,强调个人独特性的定义,认为个性是“个人所以有别于他人的行为”.

第五,对个人行为系列的整个机能的定义,这个定义是由美国著名的个性心理学家阿尔波特(G.W.Allport)提出来的,认为“个性是决定人的独特的行为和思想的个人内部的身心系统的动力组织.”

目前,西方心理学界一般认为阿尔波特的个性定义比较全面地概括了个性研究的各个方面. 首先,他把个性作为身心倾向、特性和反应的统一;其次,提出了个性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最后,强调了个性不单纯是行为和理想,而且是制约着各种活动倾向的动力系统. 阿尔波特关于个性的上述定义至今仍被西方的许多心理学教科书所采用.

前苏联心理学家一般是从人的精神面貌方面给个性下定义的.从这方面理解个性的心理学家又有两种情况:一部分心理学家把个性理解为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各种心理品质的总和.目前我国的一些心理学教材也持这种观点.另一部分心理学家只从心理的差异性方面把个别心理特征理解为个性. 应该说,前一种看法是比较恰当的.他们认为人的能力、气质和性格等个性特征并不孤立存在,而是在需要、动机、兴趣、信念和世界观等个性倾向的制约下构成的整体.而后一种看法过于狭窄,没有看到个性倾向在个性中的作用,缺乏对个性各个特征作为有机的整体看待,它显然没有揭示出个性的实质.

由于个性的复杂性,我国心理学界对个性的概念和定义尚未有一致的看法.我国第一部大型心理学词典——《心理学大词典》中的个性定义反映了多数学者的看法,即:“个性,也可称人格.指一个人的整个精神面貌,即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个性结构是多层次、多侧面的,由复杂的心理特征的独特结合构成的整体.这些层次有:第一,完成某种活动的潜在可能性的特征,即能力;第二,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即气质;第三,完成活动任务的态度和行为方式的特征,即性格;第四,活动倾向方面的特征,如动机、兴趣、理想、信念等.这些特征不是孤立的存在的,是错综复杂、相互联系、有机结合的一个整体,对人的行为进行调节和控制的.”

也有少数学者提出将“个性”和“人格”加以区别,认为个性即个体性,指人格的独特性;人格是一个复杂的内在组织,它包括人的思想、态度、兴趣、气质、潜能、人生哲学以及体格和生理等特点.两者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只是互相交错在一起,共同影响着人的行为,人格的形成更多的是由教育决定的.

综上所述,尽管心理学家们对个性的概念和定义所表达的看法不尽相同;但其基本精神还是比较一致的:“个性”内涵非常广阔丰富,是人们的心理倾向、心理过程、心理特征以及心理状态等综合形成系统心理结构.

现代心理学一般认为,个性就是个体在物质活动和交往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社会意义的稳定的心理特征系统.

心理学中的个性概念与日常生活中所讲的“个性”是不同的.

在日常的人际交往中,我们会发现,有的人行为举止、音容笑貌令人难以忘怀;而有的人则很难给别人留下什么印象.有的人虽曾见过一面,却给别人留下长久的回忆;而有的人尽管长期与别人相处,却从未在人们的心目中掀起波澜.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个性在起作用.一般来说,鲜明的、独特的个性容易给人以深刻的印象,而平淡的个性则很难给人留下什么印象.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个性也容易产生一些误解,往往认为一个“倔强”、“要强”、“坦率”、“固执”的人很有个性;而“文雅”、“平和”、“斯文”、“柔弱”的人没有个性.这种看法是不对的,至少说是不全面的.“倔强”、“要强”、“坦率”、“固执”是一种人在其生活、实践中经常的、带有一定倾向性的个体心理特征,是一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精神面貌或者心理特征.由于这种倾向的个性特征比较鲜明、独特,往往容易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而“文雅”、“平和”、“斯文”、“柔弱”也同样是一种性格温和、希望与他人和睦相处的人带有倾向性的个体心理特征和区别于其他人的精神面貌或心理特征.只不过这种倾向性的个性特征比较平淡而不鲜明,往往不容易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罢了. 由此可见,不管是哪一种倾向性的个性特征,不管这种特征是鲜明的还是平淡的,它都表明了一种个性.心理特征人人都有,精神面貌人人不可缺少.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世界上不存在没有个性的人. 个性对于一个人的活动、生活具有直接的影响;对于一个人的命运、前途有直接的作用.

这些日常生活中所提的“要强”、“固执”、“坦率”或“文雅”、“平和”、“柔弱”等,实际上是心理学中个性心理特征之一的性格,而不是个性的全部内容.

基本特征包括:(一)稳定性和可变性 (二)独特性和共性 (三)生物性与社会性

例2: 拟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语文练习题]


思路提示:

拟人是指把物(包括物体、动物、思想或抽象概念)拟作人,使其具有人的外表、个性或情感的这样的修辞手段.拟人可以通过形容词、动词或名词表现出来.拟人就是把事物人格化.即把事物当作人,写成和人一样的有感情、有语言、有动作.拟人手法有什么好处?拟人化的写法可以使文章更加生动、形象、具体,既能生动形象地写出某事物的某个特点,又有了拟人化之后特有的效果.

例3: 常见犯罪的基本特征


思路提示:

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三大特征.(2分)

首先,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2,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具体的规定.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精神性的危害.4,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概念,而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5,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很多,有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方法及时间、地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个人心理状态等.

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1,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反过来说,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构成犯罪.2,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包括违反《刑法》的规定、单行刑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以及违反刑法分则性规范的规定和总则性规范的规定.3,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

再次,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1,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的概念包括刑罚的要求.2,我国《刑法》13条将“应当受刑罚惩罚”这一特征明确写进了犯罪的定义.

总之,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2,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3,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例4: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基本特征是什么】[政治练习题]


思路提示:

实践性,实践是贯穿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线.

例5: 证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政治练习题]


思路提示: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 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的本质是事实.证据事实的存在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诸如物品、痕迹、文件等客观存在的物质;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人记忆的事实.无论以哪种形式存在的事实,都可以成为证据.二是证据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证据事实便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地形成了.证据的客观性,为公安司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物质基础. 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要求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的描述.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行为人行为的实施及其后果的形成,必然会对所作用的环境、人或物产生影响,从而形成一些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这些事实材料可能表现为一定的物品、文书,也可能是为在场人耳闻目睹,有所感知,而表现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上述事实材料都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反映,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诉讼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那些虚幻或虚假的情况,一切主观的东西,都必须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 在刑事诉讼中,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具有客观性.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使用二定的手段、方法实施的,必然会相应地在客观外界留下证据.从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到其实施犯罪的过程及犯罪现场,总是要与外界的事物发生联系,不可避免地要接触人和物,从而留下一定的人证和物证.由于任何客观事物都是互相联系的,犯罪人既然实施了犯罪,侵犯了一定的人和物,那就必然会在客观上引起一定的变化,留下相应的痕迹、物品,或者为周围的人耳闻目睹,在头脑中留下一定的印象和记忆.这些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据此便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正是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凡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对查明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对查明案件没有意义的事实,不论其是多么真实可靠,都不能作为证据. 证据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所以,证据和案情之间应当具有某种客观的联系.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直接联系,有的是间接联系;有的是因果联系,有的是非因果联系;有的是必然联系,有的是偶然联系;有的是肯定性的联系,有的是否定性的联系;有的是时间上的联系,有的是空间上的联系;等等.证据事实可以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也可以是案件事实发生的方式方法,或者是案件发生时的条件.只要与案件的某一方面、某种情节存在客观联系,对查明案情有意义,就可以作为证据.所谓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就是指证据与案件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以及对确定案件事实的作用.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不能成为证据.那些具有假想联系、主观联系的事实,不但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反而会误导办案人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办案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除了要对证据的客观性进行认定外,还必须查清证据是否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证据的这一特征表明:其一,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无论是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证据,还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都应当合法,否则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各种证据的取得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在证据理论和诉讼理论上,严格讲是不应当具有证据效力的,更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二,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就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作了明确规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其他诉讼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同时还对各种证据的形式也作出明确的要求,如物证、书证必须附卷,不能附卷的要通过照相、录像、制作模型等方式附卷;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应当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经核对无误后,由证人、保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或行政诉讼当事人签名盖章;鉴定结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根据需要分别采用书面笔录、绘图、照相、录像等形式,书面笔录要由勘验人员、现场见证人签名盖章;等等.其三,诉讼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材料,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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