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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提醒:当心购房合同陷阱

移动版    时间:2015-03-10 11:05

当普通市民准备把半生或者一生积蓄拿出来买房子的时候,签定商品房合同这个过程就一定要格外慎重了,谨防陷阱。记者特地找到资深律师付增玉律师,就记者接触到的三个购房纠纷案例,请教有关购房中的法律问题,给购房者提醒支招。

  商品房认购书是否属于

  购房合同不能一概而论

  案例简介:王先生看中了一套商品住房,并与开方商签了认购书,并按要求付了3000元定金,约定在15日内协商签订正式合同。认购书签订后,王先生又不想购买此房了,并到售楼处要求退还定金。开发商则声称认购书就是合同,拒绝签订正式合同就属违约,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法律规定:《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认购书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该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认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是说,认购书是否属于购房合同,要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而且要视认购书的具体内容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开发商不能兑现办理购房

  按揭贷款允诺买主可拒买

  案例简介:马先生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产开发公司向马先生出卖商品房一套,付款方式是首期支付30%,剩下的70%购房款由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马先生支付了首付,但由于房产开发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的手续不完备,银行没有批准购房人可以按揭贷款,马先生以不能办理贷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房产开发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者可以解除贷款合同

  案例简介:李女士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双方同时约定如果房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超过5个月,李女士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签订以后,李女士又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按揭贷款合同。但因房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长达6个月,李女士依照合同约定解除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当李女士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理由,要求解除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时,银行却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生活服务导报/应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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