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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申(补)办海南省行政执法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政府办文件)

移动版    时间:2015-03-10 13:43

 

海府办[2014]46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申(补)办海南省行政执法证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意见》(琼府〔20143号)、《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组织2014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公共法部分)的通知》(琼府法函〔201446号)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安排,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决定在近期开展申(补)办海南省行政执法证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换)领条件

(一)申请办理《海南省行政执法证》。

1.属于具有法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派出机构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

2.未取得《海南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男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二)换领条件

1.已取得的行政执法人员,因单位职能转变或者调动工作单位的。

2.已取得的《海南省行政执法证》遗失、损毁。

二、考试内容及组织实施

(一)考试内容。

1.公共法。包括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立法法。

2.部门专业法。其内容由省直各单位根据本系统所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标准等确定。

(二)考试方式。

公共法和部门专业法一律实行闭卷考试。公共法考试由省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法制办公室负责培训工作;部门专业法考试有省直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申领执法证的市有关部门及时与省对口厅局沟通确定专业法考试时间,并负责组织镇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人员参加考试。

(三)考试对象。

未取得《海南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参加公共法与部门专业法的考试。

已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取得全国司法资格证书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不参加公共法考试;已参加过本部门国家部委组织的部门专业法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不参加省直本部门组织的部门专业法考试;已取得《海南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因单位只能转变或者调动工作单位仍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新的执法类别与原《海南省行政执法证》登记不符的,应当参加相应省直本部门组织的部门专业法考试。

三、报名时间

请各执法单位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认真填写《琼海市申(补)办<海南省行政执法证>人员汇总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于2014328日前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办公楼520室,电话:62920191,传真:62936691)。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积极做好人员统计,逾期不再受理报名;培训工作的具体事项,将另行安排通知。

    附件:参加2014年行政执法资格培训人员名单表(办46号附件).xls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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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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