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琼海市政府投资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
海府办[2010]21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琼海市政府投资道路及配套设施
建设项目竣工及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琼海市政府投资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琼海市政府投资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竣工移交管理办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确保道路建设工作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琼海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职责分工
政府投资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管部门为市财政局、监察局、规划建设局、审计局。
第三条 接收管理主体
对政府投资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
(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琼海市三大组团规划区内的道路及配套设施接收管理。
(二)市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负责对琼海区域内县道及配套设施接收管理。
(三)嘉积市政服务中心、各镇政府社会服务中心负责对所在镇辖区范围内(三大组团规划区外、县道除外)道路及配套设施接收管理。
第四条 移交条件
(一)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竣工财务结算并报审计部门审计。
(二)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第五条 移交内容
移交内容包括外业和内业。外业是指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全部实物设施。内业是指涉及工程建设的所有档案资料,包括工程建设前期有关资料、工程技术管理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主要有:
(一)市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
(二)市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道路及配套设施竣工技术资料。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申请移交的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不具备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道路及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条 移交程序
(一)道路及配套设施具备移交条件后,建设单位即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移交申请,填写《琼海市道路及配套设施工程移交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在移交管理过程中产生歧义,协商未果的,由市发改委牵头召集协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协调处理。
(三)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建设单位与接收管理单位共同签署《道路及配套设施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与结算审计无异议,建设单位与接收管理单位签订《交接确认书》,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自确认书签定之日起移交接收单位管理。
第七条 工程质量回访制度
(一)政府投资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和工程竣工质量回访制度。
(二)质量保修制度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
(三)工程竣工质量回访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四)为确保施工单位对道路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缺陷的维修,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接收管理单位共同监管,共同确认支付。
(五)质量保修期满,应出具合格鉴定书。
第八条 资产移交
(一)资产移交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一个月内与资产接收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接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移交的文件档案资料和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固定资产的入帐建卡手续。移交资产涉及产权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移交后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执行记账制。
(三)对本办法实施前符合移交要求但未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及配套设施项目,按本办法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道路 移交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30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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