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知(市政府文件)海
琼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和土地等级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合理利用我市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知》(琼财税〔2013〕2068号),结合实际,决定对我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为五档:一级土地1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8元/平方米,三级土地6元/平方米,四级土地4元/平方米,五级土地1.5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每平方米税额12元。范围:爱华路、富海路(从东风路口至兴海路口)、元亨街(从内环街口至教育路口)、元亨南街、新民街(从东风路口至加祥街口)、纪纲街、积庆街、加祥街、金海路(从东风路口至银海路口)、银海路(从东线高速公路入口至兴海路口)、东风路、善集路(从富海路口至登仙岭路口)、人民路(从东风路口至兴工路口)。
二级:每平方米税额8元。范围:元亨街(从教育路口至文明路口)、元亨一街至三街(含文明路口至爱华路口横段)、新民街(从加祥街口至内环街口)、富海路(从兴海路口至银海路口,含先锋城)、德海路(含德海路至泰和酒店出口路段)、德海东路、豪华路、爱海路、银河路、万泉河路、文明街、双拥路、人民路(从兴工路口至万泉河路口)、教育路、善集路(从登仙岭路口至万泉河路口)、前进街、内环街、革新街、伍德街、金海路(从银海路口至工业大道路口)、金海西一横路至三横路、金海西一至四路、北门农贸一街至四街(含北门农贸市场)、金海东一横路至四横路、金海东一路至四路、银海路(从兴海路口至富海路口)、银海南二横街、兴海路、振华路、后岭路(含南门市场)、振海路、兴工路。
三级:每平方米税额6元。范围:加积城区其他街道、官塘地区、博鳌规划区和开发区、龙湾港开发区。
四级:每平方米税额4元。范围:博鳌镇、长坡镇、潭门镇、大路镇、中原镇、阳江镇、塔洋镇、万泉镇、石壁镇和龙江镇等建制镇所在地,原温泉镇、九曲江乡、泮水乡、朝阳乡和上埇乡原乡镇政府所在地。
五级:每平方米税额1.5元。范围:会山镇,原烟塘镇、文市乡、新市乡等原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林)场场部用地、工矿区区域用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其他用地、建制镇辖区内除建制镇所在地外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三、海南博鳌乐城医疗旅游先行区参照琼海博鳌经济规划区按三级每平方米税额6元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印发的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通知》(海府[2008]34号)同时废止。
特 此 通知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2014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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