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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移动版    时间:2015-03-10 14:48

海南省政府文件

琼府〔2008〕9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重要意义。当前,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担保机构规模不大,担保能力有限,难以满足中小企业不断增长的融资需求。中小企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调整产业机构、解决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为方针,鼓励更多的资金进入担保领域,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不断壮大,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一是政府引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二是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三是自我完善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四是有序竞争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五是开展信用担保和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

    二、发挥省级信用担保平台的骨干和示范作用

    (一)省级信用担保平台是指推动中小企业融资业务发展的工作平台。由实力较强、业绩突出、信用较好、运作规范、覆盖面广的担保机构组成。省级信用担保平台建立政府注资机制、政府补贴和奖励机制、政府服务机制和担保机构与银行的互利合作机制等,是我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创新之举。未来2-3年内,发展3—5家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担保行业的骨干企业,实现年担保额超过15亿元。

    (二)选择有实力的信用担保机构作为省级信用担保平台单位。目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担保公司可作为省级平台单位:

    1.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

    2.年担保金额在本省达3亿元以上且担保损失控制在3%以内的;

    3.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业务范围覆盖本省3个市县以上(不含注册地),且年担保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不含注册地)。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平台单位实行动态考核,每年评定一次。
 (三)对省级信用担保平台单位给予重点支持和培育。

    1.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平台单位发展。对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金额达到注册资本2倍以上的平台单位给予注资或借款支持,对非国有平台单位政府参股最高比例不超过10%,参股性质为优先股。政府借款完全用于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最高借款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0%。

    2.对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增长30%以上或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金额达到注册资本2倍以上、风险管控严密、信誉优良的平台单位管理团队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标准是核准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0.5‰,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

    3.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平台单位参与制定担保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委托平台单位开展小额贷款担保等政策性业务、行业培训和行业自律等工作。

    4.在全省担保业务形成一定规模后,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在平台单位基础上组建我省再担保机构。

    5.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平台单位加强互利合作。
 

    6.对平台单位参股村镇银行、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服务准入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

    (一)对担保公司给予补贴。从2009年起三年内,对担保公司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当年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1%,补贴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申请补贴的担保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是:

    1.在海南省内注册;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

    3.担保贷款项目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要求;

    4.按合同规定履行担保责任。

    (二)对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银行给予奖励。从2009年起三年内,按发放担保贷款实际金额0.5-1%的标准,每年对银行给予奖励。贷款银行应可能降低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

    (三)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由政府出资设立、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要视财力状况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其资本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鼓励资本金较小的担保机构通过资产重组、合并或成立担保集团,壮大担保实力。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软贷款,帮助经营业绩突出、信用良好且符合软贷款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

    (四)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规定,达到免税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五)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六)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商定。

    (七)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

  (八)政府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九)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可以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要对担保机构公开,为担保机构提供与客户相关的信息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四、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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